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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美國心臟協會(AHA) 新版心肺復甦術(CPR)操作步驟之說明


緊急救護組 周雍華


一、前言: 隨著科技進步,人類對於醫學的知識亦不斷改進提昇,大家應該還記得西元2000年時,美國心臟協會(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 AHA)依據研究結果頒訂了新版的心肺復甦術(CPR)操作步驟,其中最大的修正部分為壓胸與吹氣的比率從以往的5:1修正為15:2(除非病患已接受插管),以及壓胸的速率從每分鐘80次提昇至每分鐘100次,當時的改變對大家造成不小的震撼,經過4年多的執行與研究,美國心臟協會(AHA) 在2005年12月13日 於其發行之“循環 (Circulation)”期刊中刊載了一篇「2005年美國心臟協會對心肺復甦術與心臟血管緊急照護之指導方針」,其內容主要敘述2006年新版心肺復甦術操作步驟之重大改變以及其之原因。由於我國不管在心肺復甦術(CPR)、基本救命術(BLS)以及高級救命術(ALS)等技術都參照美國心臟協會(AHA)所定的內容執行,為讓國內所有緊急救護教官與助教甚至所有急救者瞭解2006年版本之心肺復甦術(CPR)操作步驟,本文先針對民眾版之重要內容摘譯與大家分享。


 


二、重點內容摘要: 在12月份“循環 (Circulation)”期刊中與新版心肺復甦術(CPR)有關部分為下列三項: (1) 對所有急救者( 包括 醫師、護士、救護技術員、非專業急救人員[Lay Rescuer]者)都產生影響的重大改變。 (2) 非專業急救人員心肺復甦術(CPR)操作步驟的改變。 (3) 專業醫護人員、救護技術員之基本救命術與高級救命術內容。


 ◎ 主要改變內容:


1. 簡化急救訓練與提昇效能的挑戰: 在美國每年大約有330萬人死於心臟血管疾病(包括到院前以及在醫院急診室內),很多突發性心肺功能停止(Sudden Cardiac Arrest, SCA)的病患在剛開始發作之初其心律都是呈現心室纖維顫動(Ventricular Fibrillation, VF)的狀況,而針對突發性心肺功能停止心室纖維顫動最主要的處置為儘早實施心肺復甦術(CPR)以及電擊,而民眾所執行的高品質心肺復甦術(CPR)亦可以讓病患的存活率加倍,甚至增加到3倍之多,但很不幸的,只有三分之一不到的突發性心肺功能停止(SCA)病患曾接受過民眾所執行的心肺復甦術(CPR),其中更少的病患接受過高品質的心肺復甦術(CPR),因此2005年美國心臟協會所訂的所有改變其目的都是為了藉由增加突發性心肺功能停止(SCA)病患接受早期高品質心肺復甦術(CPR)的人數,進而提昇其存活率。目前全美以及加拿大有關突發性心肺功能停止(SCA)病患到院前存活率平均只有6.4%,有些地區的志工急救隊由於能對突發性心肺功能停止(SCA)病患早期施以心肺復甦術(CPR)以及使用體外自動電擊器(AED),因而呈現出很高的存活率,因此非專業急救人員搭配使用體外自動電擊器(AED)的出勤模式可以當作其它地區學習的模範。除此之外,另一項由警察人員在機場與賭城配備使用體外自動電擊器(AED)的結果報告顯示出,其突發性心肺功能停止(SCA)病患的存活率高達49-74%,以上案例都說明了規劃一個有效的反應模式與適當的人員訓練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


2. 2006年修正版心肺復甦術(CPR)的5大改變如下(針對醫師、護士、救護技術員、非專業人員等的大方向):


 (1) 強調施以有效的胸外按摩。 A. 施救者於實施胸外按摩時,必須快速向下用力,且每分鐘速率至少100次,以達到其功效。 B. 每次按壓之後必須讓胸廓完全回復到原來的位置(高度),胸部按壓與回復的時間應該一致。 C. 實施胸外按摩時應盡量避免中斷,因為每一次的中斷都會導致血流的停止。 ★ 改變的原因: 當病患處於突發性心肺功能停止(SCA)時會導致血流的停止,而藉由胸部按壓的動作可以產生少量的血流到身體的重要器官,例如:腦部與心臟,而胸部按壓的動作越正確就可以產生更多的血流,一旦胸部按壓的動作太慢或太淺便無法達到目的,且胸部按壓的動作如果中斷其血流便會馬上停止,直到胸部按壓的動作再度開始。執行胸部按壓時的前幾次按壓效果並不如按壓一段時間之後的效果,因此在心肺復甦術(CPR)實施期間胸部按壓中斷越多次者,病患的存活率便會越低。根據一項調查結果顯示,由專業醫護人員所執行的心肺復甦術(CPR)當中,其中有一半的胸部按壓太淺且中斷太頻繁,因此美國心臟協會(AHA)提醒施救者胸部按壓動作速率必須足夠且深度夠深,另外也要避免中斷。


 


(2) 一人施救者對所有病患的壓胸與吹氣比例皆為單一固定的(新生兒除外)。 美國心臟協會(AHA)建議單人施救者對所有病患(從嬰兒到成人,新生兒除外)的胸部按壓與吹氣比例皆為單一固定的(即30:2),適用者包括專業與非專業醫護人員。 ★ 改變的原因: 科學專家希望能藉由簡化心肺復甦術(CPR)的操作步驟,以吸引更多的人來學習並執行更好的心肺復甦術(CPR),而且可以執行較長的胸部按壓循環而不會被中斷,進而增加身體內重要器官的血流量。在突發性心肺功能停止(SCA)的心室纖維顫動(VF)發生的第一分鐘,吹氣或許不像胸部按壓那麼重要,不過對於缺氧所引起的心肺功能停止以及任何問題引起心肺功能停止的第1分鐘之後,吹氣便很重要了,因此專家結論結合胸部按壓與吹氣的動作對於任何病患都會產生最佳的結果。


 


 (3) 每一次吹氣為1秒,並應有明顯的胸部起伏。 每一次吹氣應為1秒,適用者包括專業與非專業醫護人員,且應有明顯的胸部起伏,施救者應避免給予太多次吹氣或每次吹氣時間太長或太用力。 ★ 改變的原因: 在心肺復甦術(CPR)實施過程中,血液回流到肺部的量遠比正常時來的少,因此病患需要通氣的次數比正常時少。心肺復甦術(CPR)過程所執行的人工吹氣會增加胸部的壓力,導致心臟血液回充的量減少,進而造成由胸部按壓所產生的心輸出量減少,因此,過度的吹氣是不需要的,且有可能對病患造成傷害。


 


(4) 每一次電擊之後緊接著實施心肺復甦術(CPR),應對突發性心肺功能停止(SCA)心室纖維顫動病患實施電擊,並每2分鐘檢查一次心律。 在每一次電擊之後緊接著實施心肺復甦術(CPR)且從胸部按壓開始,施救者應該每2分鐘(約5個循環)檢查一次心律。 ★ 改變的原因: l 目前市面上的體外自動電擊器(AED)在每次電擊後執行的心律分析動作都會造成電擊後第一次胸部按壓的延遲(依據統計長達有37秒甚至更久),而胸部按壓的中斷可能會造成負面的影響。 l 目前市面上的電擊器有85%的機會可以在第一次電擊後成功去除心室纖維顫動(VF)的現象,但如果不成功時,接下來實施心肺復甦術(CPR)要比再一次的電擊更為重要。 l 即使電擊後成功去除心室纖維顫動(VF)的現象,心臟也需要幾分鐘的時間恢復其正常的心律以及心輸出量,而在這短暫時間內實施心肺復甦術(CPR)可以傳送氧氣與能量的來源到心臟,因而讓心臟能有效的循環血液,而且目前沒有證據顯示電擊後立即實施心肺復甦術(CPR)會讓心律回到心室纖維顫動(VF)的現象。


 


(5) 建議使用體外自動電擊器(AED)於1-8歲(以及以上)的孩童。 對於目擊的突發性心肺功能停止(SCA)的孩童病患,須儘速使用體外自動電擊器(AED),但如果是非目擊的突發性心肺功能停止(SCA)的孩童病患,則先行實施5個循環(約2分鐘)的心肺復甦術(CPR)後,再使用體外自動電擊器(AED)。如果你對孩童(1歲以上)執行心肺復甦術(CPR)而現場的體外自動電擊器(AED)沒有孩童的電擊片時,可以使用成人的體外自動電擊器(AED)與電擊貼片為孩童進行電擊,但禁止以孩童的電擊貼片貼在成人病患身上進行電擊。


 


 3. 2006年非專業人員心肺復甦術(CPR)的主要改變:


 (1) 如果施救者獨自面對一位無意識的嬰兒或孩童時,先施以5個循環的心肺復甦術(CPR),再前往求救。


 (2) 所有病患一律以壓額抬下巴方式打開呼吸道,對於創傷病患亦不要嘗試以推下顎法為病患打開呼吸道,原因是推下顎法的操作困難且任何一種打開呼吸道的方式多少都會造成脊椎的移動,因此,推下顎法並不見得比壓額抬下巴方式安全。


 


 (3) 以5-10秒的時間(不超過10秒)對無意識成人檢查是否有正常的呼吸,或對無意識孩童與嬰兒檢查有無呼吸。突發性心肺功能停止(SCA) 的成人在其倒地的的第一分鐘可能會有嚴重急促喘息且無效呼吸(gasp)的現象,非專業施救者可能會將其誤認為是正常的呼吸,而施救者應該將此喘氣視為沒有呼吸,無意識病患若有喘氣現象很可能表示病患正處於心肺功能停止狀態,且需要心肺復甦術(CPR)。依據一項針對緊急救護派遣員的研究顯示,當他們在電話中指導施救者去檢查病患是否有“正常”的呼吸時,用“正常”這個字眼會讓施救者較容易辨認出病患是否需要心肺復甦術(CPR),舉例來說,當緊急救護派遣員詢問報案者病患是否有呼吸,報案者通常會說有,即使病患只是在喘氣,而如果派遣員詢問病患的呼吸是否正常,這時報案者通常會說沒有且能夠確認出病患需要心肺復甦術(CPR),而報案者能夠確認出病患需要心肺復甦術(CPR)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喘氣的現象較不常發生在突發性心肺功能停止(SCA) 的嬰兒與孩童,嬰兒與孩童可能呈現出快速呼吸或不正常但還算適當的呼吸現象,基於以上的理由,我們不教非專業施救者對嬰兒與孩童病患檢查其呼吸是否正常,而是在10秒內檢查有無呼吸。


 


(4)施救者為病患執行吹氣之前,不需特別深呼吸,只需正常呼吸即可,因為重點是讓病患的胸部能夠起伏。


 


(5)每一口氣吹1秒鐘並讓胸部起伏,因為吹氣時間越短,施救者能越快開始執行胸外按摩,且吹氣時間越長,血液回流到心房的量會減少,進而減少心輸出量。


 


(6)吹一口氣時如果病患胸部未起伏,馬上再度以壓額抬下巴打開呼吸道。


 


(7)不要檢查循環跡象,在吹兩口氣之後立即開始實施胸外按摩。目前為止並無證據顯示非專業施救者能夠正確的評估循環跡象,而且評估的時間也會延遲胸外按摩的時間,因此非專業施救者不需要評估循環跡象,也不需為了要重新評估循環跡象而中斷胸外按摩。


 


(8)不 單獨 教授施救者人工呼吸的步驟,需同 時 教授胸外按摩與吹氣(除非是小兒急救課程Heartsaver Pediatric First Aid Course)。


 


(9)對所有病患都是以30:2(壓胸與吹氣)的速率進行。科學專家希望藉由簡化心肺復甦術(CPR)的步驟,讓更多的人可以學習、記住以及執行該技術,除此之外,科學專家也希望施救者實施較多次的胸外按摩,以增加血液流到心臟、腦部以及其他重要器官。


 


(10)對於孩童病患:以一手或兩手實施胸外按摩,按壓位置在兩乳頭連線中間; 對於嬰兒病患:以兩根手指實施胸外按摩,按壓位置在兩乳頭連線下方。施救者與孩童病患的體型大小各不相同,以孩童病患來說,施救者不管是用一手或兩手實施胸外按摩,只要將病患胸部能下壓1/3-1/2的深度即可,如果使用兩手,其按壓位置與姿勢與成人病患相同,其改變的目的是要簡化教學。至於嬰兒病患,舊版的按壓位置為兩乳頭連線約一手指寬下,但是因為施救者的手指大小不同,因此往往造成按壓位置的不同,為此才改變為兩乳頭連線下方。


 


(11)使用體外自動電擊器(AED)時,每電擊一次必須立即實施心肺復甦術(CPR),從胸外按摩開始,每2分鐘檢查1次心律。舊版的操作步驟為體外自動電擊器(AED)連續電擊3次後再實施心肺復甦術(CPR),但是這會造成胸外按摩的延遲,大部分的電擊器可以在第一次電擊成功去除心室纖維顫動(VF)的現象,所以在電擊之後應該不會立即呈現心室纖維顫動(VF)的現象,而且,在電擊成功去除心室纖維顫動(VF)現象時,此時大部分的心臟無法有效的打出心輸出量,因此需要立即施以胸外按摩以提供正常的心輸出量,而且即使電擊後沒有將心室纖維顫動(VF)去除,透過胸外按摩可以提供氧氣到心臟,進而提昇第二次或後續電擊成功的機率。


 


 (12)異物哽塞處理法也已經被簡化。當施救者發現並患有嚴重的呼吸道阻塞現象:氣體交換不良、增加呼吸困難度、無聲的咳嗽或無法說話呼吸等,這時施救者應問病患一個問題:「你是不是噎到了?」如果病患點頭,施救者則馬上進行哈姆立克急救法,至於其操作方法並沒有改變。 附表: 2006年非專業人員之成人、孩童與嬰兒心肺復甦術(CPR)步驟摘要 步驟成人(8歲以上)孩童(1-8歲)嬰兒 (1歲以下,不含新生兒) 檢查意識求救與CPR之順序檢查意識→若無意識→先求救→再執行CPR 檢查意識→若無意識→先執行CPR5個循環→再求救檢查意識→若無意識→先執行CPR5個循環→再求救 打開呼吸道壓額抬下巴壓額抬下巴壓額抬下巴 檢查呼吸以5-10秒內檢查呼吸是否正常以5-10秒內檢查有無呼吸以5-10秒內檢查有無呼吸 呼吸(第一次)吹2口氣,每次1秒鐘吹2口氣,每次1秒鐘吹2口氣,每次1秒鐘 異物哽塞腹部推擠腹部推擠背部拍擊以及胸部按壓 胸外按摩 按壓位置兩乳頭連線中間兩乳頭連線中間兩乳頭連線下方 按壓方式: 向下用力快速按壓,並讓胸部完全起伏到原來位置 2手:1手掌根在下,另1手交疊在上 2手:1手掌根在下,另1手交疊在上,或者 1手:僅用1手掌根 2根手指 按壓深度 1.5-2吋(4-5公分)胸部的1/3-1/2深度胸部的1/3-1/2深度 按壓的速率每分鐘100次每分鐘100次每分鐘100次 壓胸與吹氣的比率 30:2 30:2 30:2 電擊 體外自動電擊器(AED)使用成人貼片與電擊器 於執行CPR 5個循環之後再使用,並使用孩童貼片,若無孩童貼片,則使用成人貼片與電擊器不建議使用


 


 三、結論與建議:


(一)由上述內容可見美國心臟協會(AHA) 在2006年公布的新版心肺復甦術(CPR)步驟,其主要目的為簡化其操作步驟,讓更多的民眾願意來學習並執行正確的心肺復甦術(CPR),因此國內之指導員應以此為教學重點。


(二)國內消防、衛生、醫療以及民間單位每年都辦理許多全民CPR訓練之活動,但卻未對民眾的執行情形與品質加以研究統計,因此衛生主管機關應執行相關的研究評估,以落實全民CPR之目標。


(三)體外自動電擊器(AED)在美國的必要性如同滅火器一般重要,上述的案例也指出非專業人員使用體外自動電擊器(AED)確實能提昇病患的存活率,這也是緊急救護系統所追求的最高目標。然而我國緊急醫療救護法卻規定受過初級救護技術員以上之人員才得以使用體外自動電擊器(AED),不但侷限了非專業人員的急救能力,亦違反生命之鍊(Chain of Survical:儘早報案、儘早實施CPR、儘早實施電擊、儘早實施高級救命術)的原則,為此應修法放寬體外自動電擊器(AED)的使用範圍,以普及其使用時機。


(四)全國所有警察人員都應至少接受CPR訓練,並可擇點配置體外自動電擊器(AED),以掌握急救黃金時效,提昇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患者之存活率。


(五)我國若確定採用美國心臟協會(AHA)公布的新版心肺復甦術(CPR)步驟,除相關訓練教材需更新之外,另應針對全國所有CPR指導員進行訓練,以統一教學之內容與品質。除此之外,有關體外自動電擊器(AED)之使用亦應要求廠商全面回收更改操作程式(將連續電擊3次修改為每1次電擊之後實施心肺復甦術2分鐘,且每2分鐘檢查1次心律)。


(六)雖然我國不管在心肺復甦術(CPR)、基本救命術(BLS)以及高級救命術(ALS)等技術都參照美國心臟協會所定的內容執行,但建議目前還是依照行政院衛生署所公布之內容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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